破壞性創新

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克萊頓・克里斯坦森(Clayton Christensen)於1997年提出一個新名詞,稱為「破壞性創新」,英文是Disruptive innovation,早期也曾被翻譯為「顛覆式創新」。所謂「破壞性創新」,是指將產品或服務透過科技創新,並以低價或低品質的方式,針對特殊目標消費族群,突破現有市場所能預期的消費改變。

「破壞性創新」是擴大和開發新市場,提供新功能的有力方法,反過來,也有可能會破壞與現有市場之間的聯繫,在管理實務上,這種理論產生了重大的影響,並且引起學術界的大量討論。

「破壞性創新」的理論自1997年出爐,24年來,仍然時常令人誤解,可能是出於「破壞」這兩個字。事實上,把改變某個產業競爭模式的任何突破,都歸為「破壞式創新」,都會發生問題,因為不同類型的創新,需要不同的策略方向。

其實所謂「破壞」,是指資源較少、規模較小的公司,能成功挑戰根深蒂固的營業者。通常既有的營業者,總是聚焦在利潤最高的顧客,因而忽略了另一些顧客的需求。這個時候,具破壞力的後起之秀,開始成功瞄準這些被忽略的市場區隔,以較低價格,提供更合適的功能。

這二十多年來,全球性的運算典範,已出現四次「破壞性創新」,第一次是大型電腦,第二次是個人電腦,第三次是互聯網,第四次是社交平台,而「區塊鏈」則是第五次的「破壞性創新」,將全面重新塑造人類生活的形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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